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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内蒙古房地产评估估价师管理办法

2021-05-14

注册内蒙古房地产评估估价师管理办法: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2号,2016年9月13日修订),是原建设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资格认定,内蒙古房地产评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4条2款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执业。”本文认为,从事房地产估价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二是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也就是说,只要通过了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考试,不需要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资格证书,还需要进行注册。《办法》三十六条同时规定,未经注册,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其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七条规定了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其中三条为“受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聘用”。由此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一位具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评估人员,受雇于资产评估机构,能否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内蒙古房地产评估所发布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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