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出质知识产权的具体情况:(一) 呼和浩特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共有知识产权时,应当关注知识产权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将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二) 评估对象是否存在合同约定的出质限制,包括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存在的质押、诉讼等权利限制;(三) 涉及知识产权质物处置评估时,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与质押知识产权资产实施和运用不可分割的其他资产是否一并处置。
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是否可以用于出质,但是不得对评估对象是否可以作为出质资产进行确认或者发表意见。委托方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确定贷款审批发放或者作出其他质押融资决策之前的,为了解知识产权资产在通常条件下能够合理实现的价值并以此确定贷款额度,可以委托呼和浩特资产评估师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其他类型的价值。委托方将评估基准日设定在出质人违约、拟处置知识产权资产时,为确定处置底价或者可变现价值提供参考依据,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师评估其市场价值或者清算价值。
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知识产权资产质押风险对评估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充分的披露。在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知识产权资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并在评估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应当作为呼和浩特资产评估报告的附件。